【港區國安法】遭凍結資產要求行使股份投票權 黎智英被判敗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9/17 17:44

最後更新: 2021/09/17 17: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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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凍結資產要求行使股份投票權,黎智英被判敗訴。(資料圖片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就保安局凍結其壹傳媒股份等,而入稟要求法庭批准他在公司清盤事宜上行使投票權,法官今(17日)頒下判詞指, 《港區國安法》43條實施細則第3條在正確詮釋下,所禁止的「處理與罪行相關財產」,亦包括運用股份投票權,因此裁定黎敗訴。

判詞中指出,黎智英本來除了要求法庭聲明運用股份投票權並不屬《港區國安法》相關條文的禁止範圍內,亦要求若然法庭裁定投票權獲《港區國安法》涵蓋,則另行批出許可,供他運用投票權,惟後來因壹傳媒有限公司的董事變動,黎改為要求僅批准他在公司清盤事宜上運用投票權。
惟法官認為黎應該先向保安局作出有關申請,一旦雙方有爭議,才向法庭尋求定奪,因此黎將有關申請押後。

法官於判詞中指,《港區國安法》43條的確沒有就個別字眼作出明確定義,但實施細則第3條的目的,明顯是為了保存財產,以供日後申請充公令之用,而且亦要防止有關財產被用作資助任何國安法罪行,或影響有關國安法罪行的調查。

雖然法官認同公司股東的投票權屬《基本法》所保障的財產權,但在凍結令下,行使投票權的自由亦不能例外,財產權的保障亦非絕對,法官看不到在國安法的凍結令下,投票權為何可獲豁免。

法官又指,黎仍然可以向保安局申請許可,供他運用投票權,若然局方拒絕其申請,黎仍可向法庭尋求定奪,有關申請許可的機制,已在《港區國安法》的目的和財產權之間取得平衡。

法官又指,黎於被捕後亦曾作出書面許可,以處理公司的資產,當中包括於2020年12月8日,出售公司名下位於台北的一棟大廈,涉款逾4.7億元,反映若然不限制黎的投票權,可能會導致公司資產被消耗、股份貶值,最終影響日後的充公令。

法官認為,黎被控以勾結外國等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,他亦是一個非常有辦法的人,因此若然法庭相信一個有控制權的股東行使其投票權,是不會影響凍結令的話,未免過於天真。

法官因此裁定就《港區國安法》 43條實施細則第3條的詮釋議題上,黎一方敗訴,並將黎的許可申請擱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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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︰楊詠渝